說到家族信托或離岸信托,很多人都會想到財富保值,完美避稅、讓財富傳承千秋萬代等詞。然而,信托不是萬能的,在辦理信托的時候要慎重設置信托架構,否則,在錯誤的結構設計上,信托是可以被判定無效的。大家要用正常的心態去看待信托,別讓你的無知導致信托失效。
在國內常常有客戶問及信托條款中的內容是否可以“留的空間大一點”,我的回答往往是:“Yes and No”。 因為無論留的空間如何大,總還是有界限。而底線就是語意必須明確。
國內信托和離岸信托都認為: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基礎的法律關系,信托財產是信托行為的載體。因此設立信托必須具有確定的信托財產。這就要求信托財產必須和委托人沒有納入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同時需要與受托人的財產相區別。如果信托財產不能確定,就會造成信托無效。
某國內客戶由于妻子強勢,在設立信托時要求在信托條款草案中將太太定為受托人,并希望內容寫為“相信妻子在子女日后能夠獨立的時候,能公平地將資產分配給所有子女”。
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屬于信托的客體。所有信托條款應注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比如說如果一個企業家在信托條款內要求受益人為“妻子XXX、長子XXX,以及公司高管”。這個時候由于“公司高管”并沒有記載具體人員,因此信托的成立就會受到挑戰。
首先,如果是債務已經產生的人,設立信托是無法將債務隔離在資產以外的。因為無論是中國《信托法》第12條,或是離岸各法區,都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而法院撤銷信托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惡意信托的撤銷效力則可以溯及到信托關系設立之時。
國內有些客戶對于信托需求,是從“規避”的角度出發,而且又對受托人高度的不信任。 因此會要求自己一人擔任受托人,同時擔任受益人。認為這樣就可以避稅避債、高枕無憂了—這樣想就未免太過理想化了。
近來許多P2P公司惡意倒閉,如果這些公司的負責人事先設立信托,然后將其虛設行頭自融的資金藏入信托賬戶內,這樣的資產會受到保護嗎?答案也是否定的。
如果客戶想以訴訟討債作為目的設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或者討債活動,這時信托就會導致受托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使事情變得復雜化,因此在部分國家和地區中,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的信托無效。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都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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