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BVI公司都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嗎
為創建更加透明的全球稅收環境,經濟實質法案應運而生,這對在開曼/BVI群島注冊離岸公司的投資者來說是個巨大的挑戰。經濟實質法案已落實,投資者該如何積極應對呢?是不是所有在開曼/BVI注冊的公司都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呢?
根據開曼/BVI群島頒布的《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經濟實質要求涵蓋所有開曼/BVI群島稅務居民在開曼/BVI群島管理、控制,并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開曼/BVI群島實體。相關實體包括:
1、開曼/BVI群島公司;
2、根據 2017 年有限責任合伙法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公司;
3、在開曼/BVI群島境外成立,但根據公司法注冊的公司。
換言之,就是幾乎所有新成立和已存在的開曼/BVI群島公司都會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
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條件
在判斷是否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首先需評估確認:
1、是否屬于“相關實體”;
2、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對于“非純持股實體”,需滿足:
1、由專業性的管理層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指導和管理:定期召開董事會,做出戰略性決策,并記錄在案;
2、公司形成的收入要符合與營運支出、雇員、有形資產等相配比、足夠原則;
3、在開曼/BVI從事核心創收活動。
對于“純持股實體”,比如紅籌架構開曼/BVI上市主體、殼貿易公司等。對于這些純持股實體,要求相對有所降低,只需:
1、在開曼/BVI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持有并管理控股公司的股權;
2、若為消極持股,可通過注冊辦事處服務提供商來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
開曼/BVI離岸公司如何應對經濟實質法
1、離岸公司要滿足開曼/BVI經濟實質的要求
(1)如果現在開始新成立的公司,需滿足開曼/BVI經濟實質法規的新要求。
(2)如果是在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開曼/BVI公司(“相關實體”),需要在2019年7月1日滿足開曼/BVI經濟實質的要求。
(3)如果是控股公司,需要證明在開曼/BVI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
(4)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不在開曼/BVI,可以向開曼/BVI政府去證明該公司為別國稅務居民,即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
在開曼/BVI成立的相關實體需每年進行申報,提供公司開展業務情況的表述,比如,具體提供什么服務內容,從中獲取多少收入,公司在開曼/BVI的實際辦公地址,員工以及全職員工人數,核心業務是什么等等。如果該公司不能申報證明自身是具有開曼/BVI經濟實質的實體或有經濟實質活動的實體,那么將會產生罰款,同時開曼/BVI政府有權將公司牌照注銷。
2、申請成為他國稅收居民
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排除的兩類主體:投資基金和非開曼/BVI稅務居民實體。,對于中資企業來說,可以考慮將開曼或BVI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經濟實質,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
針對香港公司或在香港登記的離岸公司,如果要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需要在香港建立經營實質。離岸公司滿足香港經營實質的要求:
香港稅務局在審批相關申請時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中央管理地點、商業經營實質等),并且需要提供相關支持證明資料或文件,例如:
(1)公司在香港有沒有辦公室;
(2)公司的實際管理所在地在哪里;
(3)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情況(是否在港有住所);
(4)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何管理公司;
(5)公司在香港有哪些經營活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成為香港稅收居民能夠幫助開曼/BVI離岸公司有效應對經濟實質法,但是也要考慮是否存在相應的稅務風險,切勿盲目跟隨。不管成為哪里的稅收居民都需要先做好稅務規劃,防范稅務風險再做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