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印章
香港公司注冊完成后會獲得一整套完整的公司資料,其中就包括公司印章,在香港公司產生貿易活動時往往需要簽署文件或加蓋印章來證明文件的有效性。那么香港公司不同的印章分別有哪些作用呢?
法團印章
法團印章是一個金屬制造而成的圓型毛邊印章鋼印,大小通常為35mm左右,用在紙張或凝固中的蠟液壓上公司名稱。近年來為方便起見,較少用蠟液而是配合圓型毛邊紅色貼紙使用。香港舊公司條例(第32章) 要求有限公司必須有法團印章。
1、性質:法團印章代表香港公司的法團地位,是寫入香港《公司條例》的真正意義上的香港公司公章。
2、用途:法團印章主要用于簽署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下列文件需要蓋上法團印章。
3、契據:根據普通法,契據需要「簽字、蓋章并交付才有法律效力。這其中的蓋章就是指蓋上法團印章。在香港法律下,有部分重要法律文件須以契據形式訂立。與可以通過口頭或行為作出的合約不同,契據必須為實物文書,并有一定格式。
香港常用之契據包括:
(1)不動產買賣之轉讓契;
(2)有關處理/分割/統合/饋贈不動產實益業權或相關利益如路權等之契據;
(3)有關作出/變更/解除/處理信托關系的契據;
(4)沒有獲得對方提供對價前題下轉讓利益的契據;
(5)公司向公司董事承諾作出彌償之契據;
(6)債務和解確認之契據;
(7)新股東加入現存股東協議的信守契據等。
圓印章/公司印章
公司內部常用的印章是圓印。其為圓型原子印,大小從10mm至50mm不等。
圓印章一般是作為佐證用,例如公司簽收外部文件時蓋上該圓印章并標示收件時間,或在有多頁之合約的每一頁邊上蓋上該圓印章,再加上公司代表簡簽以證明合約完整未有被何一方恣意改動。另外,香港在商業慣例上,一些具有重覆性以及不需要董事直接處理的交易文件,例如發票及收據,多以員工簽名并加蓋圓印章發出。
值得注意的是,簽訂合約時蓋上該圓印(公司印)并不是法定要求。即如果簽署的合同上只蓋上了該圓印章或公司印章,但沒有有效的公司授權人簽署或董事簽署,該合同簽字仍然有可能無效導致整份合同無效。
另,還有一種橢圓章同屬公司印章,作用與小圓章一致。
簽名印章
這可能是商業交往中見得最多的印章。長條型的原子章,規格24mm*64mm,印墨多為紫色、藍色,通常刻有英文for and on behalf of 即代表字樣,標明公司名字并有簽名線供董事簽署 。如簽名處沒有董事簽名,只蓋上簽名印章,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
香港在商業慣例上,需要董事訂立的合同,會蓋上簽名印章再由董事代表公司簽署,這象征著董事是以公司名義而非個人名義簽署合同并獲得了公司充分的授權。
要注意的是,以簽名印章訂立合約并不是香港法定要求。只要董事或公司代表是以公司身份并獲公司授權簽字,即使沒有簽名印章的合約同樣有效。當然,即使董事沒有公司授權對外簽署了合同,也很有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表見代理而使得合同有效。
如只是蓋上簽名印章,章印簽名處沒有董事簽名,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簽名印章多用于銀行賬號(支票、匯款單、取款單、轉帳單)、簽署合同、訂單等。
香港公司文件簽署規范
香港公司在簽署大多數普通文件時,通常是由公司的被授權董事代表公司簽署,未必會額外加蓋印章。如有需要,公司秘書或會提供有關董事會決議授權的核證副本以證明該被授權董事的權限。
此外,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也有規定,一家香港公司的任意兩位董事(如該公司僅有一位董事,則為該董事)或任意一位董事及公司秘書代表該公司一起在文件上簽署,則相關文件也被視為已由該香港公司妥為簽署。
經營香港公司對于公司文件的使用用途以及具有哪些效力等都要了解清楚,因為每一種文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基本都會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