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是否有業務如何界定
香港公司的經營模式決定著香港公司的報稅方式,那么香港稅局是如何判斷香港公司是否有經營業務的呢?這個業務的界限范圍是怎么樣的?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利得稅,是根據利得是否來自香港來判定的,那么香港稅局又是如何判斷公司的利得是來自離岸收益的呢?
香港公司是否有業務如何界定
1.若香港公司出租任何物業,即會被視為經營業務。除非香港公司是將物業分租,便不會被視為經營業務。換句話說,由物業持有人出租,而該人士并非一間公司,便不會被被為經營業務。但是,香港稅務條例中的定義非常模糊,因為這條文只是列明以上所提及的事項,而涉及真正的范圍可能更加廣泛。如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某人若將物業分租,一般不視為經營業務,但這個出租人人必須繳納物業稅。
2.香港公司只是擁有其他香港公司的股份,不論該香港公司是否參與其他持股香港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論是否盈利,也會被視為經營業務。
3.當香港公司獲得源自香港的收益時,確定該香港公司是否有經營業務便成為最重要的一環。如果是在經營業務,便須按照扣除有關開支后,凈利潤繳納香港公司利得稅。
4.香港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中規定,香港公司純粹存放款項不會構成經營業務,但超出“純粹被動的默許”范圍的業務活動便可能構成經營業務。
因此,香港公司如果僅有存款,而沒有進行經營活動,就必須要提出存款沒有進行任何商業活動的證明。而這一證明最好的材料,即香港本地銀行賬戶的月結單。
香港公司利得如何判刑來自海外
確定香港公司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項:
1.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并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于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3.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并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4.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 -,而在一般情況下, 并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6.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香港公司做賬審計準備
香港公司只有不產生任何業務才不需要做賬,否則就需要根據要求做賬審計,香港公司申請做賬審計前應搞好充裕的提前準備,對單據材料等開展歸類和梳理,將做賬時必須遞交的企業資料準備充分好。
1.顧客采購單或合同書
2.金融機構進帳收付款水單及相匹配的金融機構收付款通告費等匯款手續費水單
3.企業向經銷商下發的采購單或合同書
4.購料稅票
5.銷售發票
6.企業向經銷商支付貨款的銀行水單
7.運送(國際海運)費、出口報關直到與該單業務相關的花費
8.存、取現錢對賬單
9.薪水、租金、辦公費、接待費、交通出行花費類票據按月篩選梳理
10.金融機構按月結算單及水單
11.與公司股東、顧客往來賬收付款的收條及銀行水單
其他有關文檔:如企業章程、周年紀念申報單、全部企業變更材料(若有)、項目投資有關文檔、企業購買的各種各樣機器設備、專用工具等合同書、現金結算收條等。
盡管香港特區政府規定按本年度報稅,但許多 公司不可以直到年末才剛開始解決帳務的,因此 應在有運營業務產生時就需要剛開始提前準備帳務材料。
香港公司的財政年度一般為12個月,第一年能夠延到18個月。香港公司的報稅時間一般為財政年度完畢后一個月內,假如不可以按時報稅,務必在有效期限內申請辦理推遲。
香港公司要申請海外利得豁免的先決條件之一就是需要先進行做賬審計,在遞交離岸豁免申請的資料中是包含了審計報告的,所以香港公司如果想繞過審計直接申請離岸豁免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