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
香港是自由貿易港,不少內地企業(yè)在香港投資開展商業(yè)活動,而香港也不少人士在大陸生活和工作,日常往來間,辦理各種事項需要用到一些資料文件,如房產處理,投資、訴訟、結婚等。但是由于香港和內地制度的差異,香港的資料文件并不能直接在內地使用,那要怎么辦呢?需要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出具香港地區(qū)法律公證文書。
什么是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
由于香港屬于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tǒng)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他執(zhí)業(yè)者擔任。在執(zhí)業(yè)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zhèn)危话悴粚ξ募热莸恼鎸嵑戏ㄐ载撠煛6鴥鹊氐墓C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yè)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公證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
委托公證文書是將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檔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法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后,供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zhí)行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和內地公證人區(qū)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yè)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guī)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約束。法律規(guī)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xiàn)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fā)生在香港地區(qū)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公司公證需要的資料
當投資者以香港公司之名義到中國大陸、海牙成員國或者非海牙成員國進行投資,無論是開設中外合資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獨資公司或者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都需要對香港公司的相關文件進行公證。
以香港公司為主體的法律行為,無論用于是在國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或是用于訴訟/仲裁,我們都有必要證明香港公司主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辦理香港公司公證。
辦理香港公司資料公證需要提供的資料:
1、公司注冊證書確認本或復印本;
2、公司周年申報表;
3、秘書、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如有)確認本或復印本;
4、公司商業(yè)登記證書復印本。
若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未能提供周年申報表,需備齊以下資料:
1、《首任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及出任董事或候補董事職位同意書》;
2、《秘書及董事更改通知書(委任/離任)》;
3、《注冊辦事處座落地點通知書》。
辦理公司授權委托書需要提供的資料:
1、公司注冊證書確認本或復印本;
2、公司周年申報表;
3、秘書、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確認本或復印本;
4、公司商業(yè)登記證書確認本或復印本;
5、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摘錄確認本或復印本(簽署委托書的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不同文件辦理不同目的公證的流程和費用都會有所不同,而且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公證文件也是有時效性,一般的公證書有效期是三個月,過期后需要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