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O相關的稅務寬免優惠
此次公開咨詢文件中對于家辦及其家族相關成員的界定、給予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對象、適用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實體(FIHV)的架構、收入來源、業務實質要求、稅收居民和反避稅條款等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其中的要點包括:
SFO的界定及其要求:
本稅務優惠中的SFO是指由同一家族及其家族成員(connected person)直接或間接持有、為本家族提供家族私人投資管理和其他家族事務、在香港或海外注冊并在香港實質運營的私人企業(private company)。
該SFO必須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由獨家并實益持有(exclusively and beneficially owned )該FIHV的同一家族直接或間接持有。因此,由MFO管理的FIHV不能享受該稅務寬免。
一些資金雄厚的家族可能控股多個FIHV,因此公開咨詢文件中對享受稅務優惠的同一家族控股的FIHV數量設上限為50個。為避免操縱或濫用稅務優惠政策,FIHV需要作出一次正式的選擇(formal election),一旦確定不得撤銷且不能進行年度變更。
家族可以直接或間接持有家辦,并通過家族信托和合伙制的穿透型或家族實質控股公司兩種架構持有FIHV。
享受稅務優惠的對象FIHV的條件:
享受所得稅稅務優惠的對象不是提供服務的SFO,而是通過投資管理協議委托SFO進行投資管理和其他家族事務服務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實體(FIHV)。合資格的FIHV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以公司、合伙或信托的形式在香港本地或海外注冊成立
2、由同一家族中一位或多位家族成員直接或間接獨家并實益持有,持股情況必須在該FIHV成立章程文件中清晰列示
3、該FIHV持有的資產須由上述SFO進行管理
4、最低管理資產(Assets under Management, AUM)規模合計不少于2億4千萬港元(即約3,000萬美元)
5、該FIHV是為本家族持有資產提供持有和事務性管理的投資實體,業務范圍僅為非經營性業務,不能從事一般商業、工業等運營行業的業務。
家族成員(connected person)界定:
在公開咨詢文件中對同一家族的家族成員的定義比較寬泛,包括:
1、與本人有直系血緣關系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血親關系后代子女及其配偶;
2、與本人有姻親關系的配偶、其配偶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和子女;
3、與本人有直系血緣關系兄弟姊妹的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
4、子女包括本人或配偶在婚姻關系內及非婚姻關系中的血親子女、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
FIHV通過家辦進行合資格交易活動的規定
可以獲得所得稅稅務寬免優惠的FIHV其收入來源于通過SFO管理或安排的在香港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及附帶交易(上限為交易額的5%)。此外,參照統一基金豁免,FIHV或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投資私人公司需要滿足額外條件,包括不動產測試、持有期測試、控制權測試、短期資產測試等,才可獲得稅務寬免優惠。
FIHV的經濟實質要求/稅收居民判定
為響應經合組織全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的要求,SFO所管理的FIHV需要有足夠經濟實質,即其管理和控制必須在香港進行。此外,其產生核心收入的活動也必須在香港進行。具體而言,需滿足兩個條件:
1、雇傭至少兩個有相關專業經驗的全職員工;
2、每個財政年度的經營費用不少于200萬港元。
公開咨詢文件中也對FIHV和SFO的反避稅條款進行了規定。
監管和合規報告要求
FIHV和SFO由香港特區稅務局監管,需每年進行年度稅收申報,并保留相關文件(如受益人的股權登記、信托文件等)以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