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外地收入
香港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憲報中正式發布《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明確離岸豁免制度的最新規則。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并于2022年11月2日由立法會審議。
指明外地收入
根據最新的國際稅務標準,納稅人如要在某個稅務管轄區享有稅務優惠待遇,就必須在該稅務管轄區有實質經濟業務,所賺取的相關收入與其在該稅務管轄區進行的實質活動兩者必須有明確聯系。為支持國際打擊跨境避稅和防止雙重不征稅,香港承諾依據歐洲聯盟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的指引》,就被動收入修訂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
《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憲,并于2022年11月2日提交予立法會,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提供一個全新的框架。預期有關機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該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事宜,訂定條文。
哪些收入屬于指明外地收入范圍
指明外地收入指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區的下列任何收入:
1、利息
2、股息
3、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處置收益”)
4、知識產權收入
不過,指明外地收入不包括受規管財務實體從其經營受規管業務所產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處置收益。
受規管財務實體包括下列各項:
1、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勞合社或獲認可的承保人組織;
2、《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及
3、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發牌經營該條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實體。
納稅征收對象
鑒于跨國企業集團有較大誘因采用進取的稅務規劃策略,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的風險因而增加,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只會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跨國企業實體”)。
1、跨國企業實體
指該人是某跨國企業集團或其中的實體,或該人代表某跨國企業集團或其中的實體行事;及該人并非豁除實體
2、實體
指并非自然人的法人;或擬備獨立財務賬目的安排,例如合伙及信托
3、跨國企業集團
指包括至少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該實體或常設機構并非位于或設于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所屬的管轄區
4、集團
(a)指透過擁有權或控制權而有關聯的一組實體,而該等實體的資產、負債、收入、開支及現金流量根據適用的會計原則須包括在該組實體的最終母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內;或僅因為規模或重要性或因為該等實體是為出售而持有,而撇除于最終母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之外;或
(b)指位于一個管轄區并在其他管轄區擁有一個或多個常設機構的實體
對指明外地收入作出的處理
1、推定條文
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下,符合以下情況的指明外地收入將會視作源自香港,并應課繳利得稅:
(a)該收入由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不論其收入或資產規模如何;及
(b)該收取收入的實體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如該收入是源自外地的利息、股息或處置收益),或未能遵從關聯要求(如該收入是源自外地的知識產權收入),或未能符合持股要求(如該收入是源自外地的股息或處置收益)。
2、累算年度與實收年度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課稅年度累算歸于跨國企業實體(即累算年度),而且該跨國企業實體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持股要求或關聯要求(視情況而定),則該收入將獲豁免繳付利得稅。若所有例外情況均不符合,則指明外地收入于跨國企業實體實際在香港收取該收入的課稅年度(即實收年度)便須繳付利得稅。
3、與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的相互影響
引入經濟實質要求并不會對決定利潤來源地構成影響。利潤來源地的問題和經濟實質要求會分開考慮,前者會繼續按照《稅務條例》的現行規定和根據司法案例確立的概括指導原則作出決定。
4、與《稅務條例》中其他推定條文的相互影響
假如根據《稅務條例》第15或15F條,任何指明外地收入應課繳利得稅,則該收入會從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的涵蓋范圍中剔除。
假如跨國企業實體符合就特定類別的指明外地收入而設的例外要求,則其在香港收取的該類別收入將不會被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