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
《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已于2022年12月9日刊憲,并于2022年12月14日提交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藉以向(a)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及(b)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特體」)提供利得稅寬減。只有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才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稅寬減。該項稅務寬減適用于2022年4月1日或其后開始的課稅年度。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
為確保家控工具與單一家族有關連,該家族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員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對該家控工具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該家族的成員包括一名自然人(甲方),以及以下所有與甲方有關連的人(不論在生或已故):
1、甲方的配偶(乙方);
2、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3、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4、甲方的直系后裔(戊方);
5、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6、己方的直系后裔(庚方);及
7、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如某人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后開始的課稅年度期間不再是配偶(已故配偶除外),則該名配偶和與其有關連并在配偶關系終止前被視為家族成員的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和下一課稅年度(即合共兩年)仍會被視為該家族的成員。直系后裔包括該人士的配偶(包括已故配偶)或前任配偶的領養子女和繼子女。
寬減稅率與反避稅措施
寬減稅率:
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后開始的課稅年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寬減稅率為0%。
反避稅措施:
投資于私人公司的規定
私人公司可在香港持有任何類別的資產。為減低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藉在投資于私人公司而避稅的風險,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的有關投資如未能通過以下三項測試,它們須就該項投資所得的利潤繳納稅款:
(1)不動產測試: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投資于某私人公司,該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不動產(基礎設施除外)超過其資產的10%,則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須就投資于該私人公司所得的利潤課稅。
(2)持有期測試:如有關投資通過不動產測試,但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持有該項私人公司的投資少于兩年,則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須就該私人公司的交易所得的利潤課稅。
(3)控制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如有關投資通過不動產測試,但未能通過持有期測試,則利得稅寬減在以下情況不適用:
①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對該私人公司有控制權;或
②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對該私人公司沒有控制權,但該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資產超過其資產價值的50%。短期資產是指在處置當日之前由該私人公司持有少于三年的資產(指明資產和在香港的不動產除外)。
防止迂回避稅的條文
訂立防止迂回避稅的條文旨在防止利得稅豁免遭受濫用。鑒于家族辦公室架構獨特,家控工具的擁有權結構亦各有不同,家族或會透過居港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家控工具,而且這類公司可能與該等家控工具互有關連。因此,防止迂回避稅條文將不適用于:
(1)居港個人;及
(2)若干居港非個人實體(即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和指明實體)。
指明實體必須為無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的被動投資控權工具,而且須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1)與家控工具有關的家族須有最少一名成員對該實體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
(2)有關實體為家族成員與家控工具兩者之間的中間實體;及
(3)不論家族成員對該實體享有多少實益權益,家族成員須對有關家控工具享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
反避稅條文
為防止稅務寬減遭受濫用,如稅務局局長信納:
(1)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訂立某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或
(2)某人把資產或業務轉讓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
是為了讓有關家控工具、家族特體或另一人或實體取得稅務利益,則利得稅寬減不會適用于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
然而,就向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轉讓資產或業務而言,如該轉讓是按獨立交易的基礎而進行,及轉讓人須就轉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課稅,則利得稅寬減仍然適用。
家控工具的負責人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應備存足夠紀錄,確保家控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和詳情能易于確定。家控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備存紀錄規定,即會被懲處。
為確保稅務明確性,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可在相關修訂條例立法后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事先裁定其是否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稅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