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銀行的投資者,如想開辦香港銀行業務,首先要了解發牌的基本要求指引,針對持牌銀行,有限制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對投資者注冊銀行在港開業的要求都各有不同。根據香港《銀行業條例》,香港金管局有能力決定批準或拒絕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的認可申請。
一、香港銀行的分類
⑴ 持牌銀行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及儲蓄戶口業務,并接受公眾任何數額與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戶簽發或存入的支票。
⑵ 有限制牌照銀行
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等業務,亦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⑶ 接受存款公司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擁有或與銀行有聯系,主要從事私人消費信貸及證券等多種專門業務。這些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為3個月的存款。
⑷ 本地代表辦事處
境外銀行亦可在香港設立本地代表辦事處。這些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銀行業務,其主要職責只限于銀行與香港客戶之間的聯系工作。
二、香港銀行牌照申請流程
⑴ 準備相關文件;
⑵ 如果是境外人士,已經向當地相關部門取得充分的意見及批準;
⑶ 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初步咨詢;
⑷ 成功通過后提供進一步數據,并填寫管理層的相關問卷;
⑸ 提供一份不會在與真正實行有重大分歧的3年計劃書;
⑹ 如果申請人所屬機構有其他金融相關類的業務,需另行補上資料;
⑺ 金管局向申請人所屬地區的金管部門商討及了解;
⑻ 如申請成功,在發出認可信的14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交有相費用 ,要向銀行公會申請成為會員;
⑼ 如申請失敗,申請人可向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上訴。
三、關于香港銀行牌照申請的一些補充資料
⑴ 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監管香港的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授予香港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資格。
⑵ 香港的銀行牌照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但持牌銀行必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員,才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業務,亦因而同時受公會的規則所約束。
⑶ 必須要以公司名義作出申請。
⑷ 如果想暫停申請,需向金管局說明,如當局發出通知后在指定日期前沒收到回復,視為自動取消申請,如暫停申請半年以上,則等同重新申請,因為數據需要全部更新整理。
⑸ 申請銀行牌照沒有規限的辦理時間,因為金管局會不斷要求提交補充資料。
⑹ 金管局有初步評估小組,可先行了解要求及程序,有助評估申辦的成功率及縮短正式辦理的時間。
⑺ 如申請負責人是境外人士,就必須得到當地監管部門發出批準,建議在申請牌照前先向當地監管部門說明,以免做成發牌延誤。
⑻ 如果申請部門在外地已經領有銀行牌照,也需要向當地監管部門提出咨詢,因為金管局會向當地監管機構尋求意見。
⑼ 銀行類別的升格視為重新申請處理,程序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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