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受控外國企業條款(簡稱CFC),悄然位列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這話通俗來講就是:居民個人控制的海外公司長期不分紅到個人,并且說不出不分紅的合理理由的,無論該個人實質上是否獲得分紅,稅局直接視同企業已經分紅給個人,對個人征20%的個人所得稅。CFC新規的出臺,無疑將對過往離岸公司架構等安排造成不小的沖擊。
實際控制人在搭建或調整離岸架構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是否將海外實業公司上層的BVI、開曼等避稅地主體的股東由個人換為信托。
在中國現行稅法體系下,“企業”暫不包括“信托”概念。若BVI、開曼等避稅地主體的股東為信托型,其設立人(中國居民個人)是否受CFC約束在中國稅法中尚無明確規定。另外,中國暫無關于對信托收益征稅的明文規定,未來即便“視同分紅”,是否需要征稅暫時也不確定。信托股東較之個人股東,多了些潛在的節稅空間,在我國未來信托稅制的進一步明確之前,可以作為相對安全的考慮策略方向之一。
2、 是否將海外實業公司或上層的持股公司從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白名單”國家。
企業所得稅法下早已有CFC的規定,也提出了凡是設立在“白名單”國家的企業就無需視為CFC的理念,這些國家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挪威。
目前個稅相關法規暫未提出“白名單”概念,但未來個稅體系很可能參考企業所得稅做法,列舉豁免CFC認定的國家名單,以節省征管成本。如此,即便設立在“白名單”國家的持股主體未向境內個人分紅,個人也無需繳納分紅個稅。但是,“白名單”中的國家往往稅負不低,持股公司設在這些國家,未必能有效降低海外的稅負。
3、是否考慮將海外實業公司或上層的持股公司從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香港、新加坡等地。
除了白名單中的國家之外,香港、新加坡等地可能會是理想的海外公司所在地。因為《個稅法實施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有提到:“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的50%。”,由于香港等地的稅負率未必低于企業所得稅稅率的50%(香港所得稅稅率為16.5%,但不對分紅所得征稅),運營公司或持股公司設在香港、新加坡時,可能無需適用CFC規則調整。但是在分紅免稅政策下,分紅的實際稅負為零,是否符合稅負不低于企業所得稅率50%的條件,仍有待政策制訂者明晰。
海外實業公司分紅到香港、新加坡主體,兩地一般不對分紅征稅。綜合而言,將海外實業公司持股層由BVI、開曼等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香港、新加坡,整體分紅稅負并未上升,也不會對整體架構造成大的沖擊,算是比較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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