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S
CRS是統一報告標準,是經合組織推出的用于指導參與該協議的稅收管轄區,定期對轄區內的非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制定和實施該標準的目的是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示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金融賬戶逃避稅收的行為。CRS將報告非本國稅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
也就是說,CRS主要報告非本國稅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下列非居民賬戶信息,并注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
1、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2、賬號或者類似信息。
3、公歷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賬戶在本年度內注銷的,余額為零,同時應當注明賬戶已注銷。
4、存款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
5、托管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
6、其他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7、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什么是經濟實質法案
何為經濟實質?說白了,就是你既然成立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和基金),就是要做生意的。既然是做生意的,你就要告訴我,你究竟是做什么生意的,在哪做生意,你的實際管理人是誰,你的實際管理機構在哪,究竟他們履行什么樣的功能、承擔什么樣的風險。如果你這些什么都不說,就像以前在開曼、BVI注冊了,每年什么情況都不報告,這種不透明的狀態,一是導致洗錢和避稅問題,二是無法滿足現在CRS、FATCA的情報交換要求。也就是說,開曼、BVI經濟實質法案并不是要終結離岸構架,畢竟很多離岸構架是有其他合理商業目的考慮,他的目的在于落實OECD反有害稅收競爭報告中關于稅收透明度的要求。
并非所有的開曼、BVI公司都需要適用最新的經濟實質法案的要求,下面這些公司就不需要:
1、 開曼、BVI國內(或本土)公司;
2、 投資基金或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的主體;
3、 其他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經濟實質法》無疑對離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為應對經濟實質法案帶來的挑戰公司應當全盤審閱集團控股架構和運營架構,判斷公司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性的要求:
1、確定公司基本符合《經濟實質法》要求的,可與公司注冊服務商聯系,進一步確定公司滿足“低標準經濟實質”要求;
2、公司可能從事了一些其它業務活動的,應盡快與專業咨詢機構聯系,專業判斷這些業務是否會屬于“相關活動”的范疇,從而導致公司必須滿足相應經濟實質要求;
3、公司從事了“高風險知識產權業務”的,建議與專業咨詢機構聯系對策,以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將該業務剝離,或者采取其它應對措施;
4、公司是2019年1月以后成立的新主體,可聯系專業機構審視公司已經或正在開展的業務活動,以判斷如何在第一次申報時向當地稅務機關證明您的公司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什么是雙重征稅?
所謂雙重征稅,又稱“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基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在同一征稅期限內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征稅。基于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的一國或數國同時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而產生。
遇到雙重征稅怎么辦?中國稅務局頒發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是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限制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權利,同時規定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締約雙方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遇到雙重征稅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避免雙重征稅呢?
1、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一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就要將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按照締約國另一方國內法規定繳納稅款。
3、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這種情形主要指締約國各方對協定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財產收益等各類所得的定性,以及其適用的稅率之間的稅收爭議,這種情形在實踐中較為普遍。
4、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情形。
5、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6、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
在進行境外投資中還會遇到很多事情,如境外投資需辦理ODI備案,37號文件登記等,總之境外投資是優勢與風險并存的,在經營過程中也許會涉及很多專業的領域,需要復雜繁瑣的手續,因此一定要謹慎,最好在咨詢專業的律師之后再做決定,避免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