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托的核心優勢
離岸信托是很好的財富保值傳承的工具,因此很多高凈值人士在管理財富的時候會選擇設立離岸信托,被富裕階層歡迎的離岸信托的核心優勢是什么呢?首先是資產有保障,可以解決生意上、婚姻中帶來的財務困擾。其次是隱私保密。
1、資產有保障
當資產被放入信托后,該部分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已經從信托成立人轉移到了信托受托人名下,而信托受益人對信托資產也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因此這部分資產既不會體現在信托成立人的資產負債表里,也不會體現在信托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而信托受托人雖然是該部分資產的法定所有人,但其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因此信托內的資產也獨立于信托受托人自己的資產。所以如果將來信托的成立人或者受益人發生債務上的糾紛,就不會影響到已經放入信托的這部分資產了。
2、保密隱私
保密性是富人階層的核心訴求之一。而自古以來就有一些安排和工具, 以求盡可能地保護對高資產人士的個人以及財產信息的私密性。適當設立的信托,是可以達到合法保密的目的的。
3、稅收籌劃
離岸地是家族的“避稅天堂”,離岸地的立法往往對離岸信托有特別優惠的稅收政策。有的對非本國居民不征稅,有時還享受固定期限內稅收優惠或者豁免。當高凈值客戶考慮移民時,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的負擔,包括支付不動產購置、教育費用、規避遺產稅等。
離岸信托委托人權力類型
1、全權酌情信托
全權酌情信托將全部權力和酌情權賦予受托人,讓受托人有充分的靈活性根據環境改變而做出適當的反映。一般全權信托的酌情權包括:
委任、增刪受益人。受托人會參考委托人意愿書,按受益人情況暫時或永久增刪受益人。意愿書表明委托人對信托資產管理、行政和應用等方面的意愿,受托人會參照意愿書酌情行使權力;
分配收入或資產給受益人,受托人參照信托意愿書指引,可以全權分配信托資產給一位或多位受益人;
2、全權酌情信托的受益人保障
信托契約容許設置信托保護人,為受益人提供額外的保障。保護人獲得信托委托人全部或有限授權后,可限制受托人行使以下權力:
(1)刪除或增加受益人
(2)分配信托資產
(3)更改信托契約條款
以上權力中,信托委托人可選擇部分授權給保護人,通常為了限制保護人權力,委托人只授權給保護人“刪除及更換受托人”的權力。保護人可監督受托人工作,但不可干涉受托人工作。
3、全權酌情信托的優勢及適用客戶類型
全權酌情信托在所有信托類型里,是資產保障和信息保密功能做強的。委托人設立信托后全權授權給信托人對信托內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委托人不參與任何決策,資產隔離及信息保密效果可達到最強;
全權酌情信托適用于對信托資產保障功能及信息保密功能異常重視的委托人,此信托類型可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資產安全及信息保密。
離岸信托涉及的稅負
若委托人選擇通過設立海外公司架構的方式來實現信托資產的管理,那么即使海外公司被中國稅局認定為單純殼公司,但委托人將持有的殼公司裝入離岸信托,則殼公司的持有人變成信托,而不是中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委托人。
那么,中國稅局能否引用新個稅法的反避稅條款來認定離岸信托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配利潤或少分配利潤,從而直接對委托人征稅呢?
在離岸信托有效設立的前提下,中國稅局穿透離岸信托,引用反避稅條款直接向中國居民身份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征稅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設立信托時不宜保留過多權利(尤其是根據離岸地法律不宜保留相關權利的),也不宜把委托人設定為唯一的受益人,授予信托資產時須確保資產在委托人名下且可以自由處分,以避免離岸信托的有效性被挑戰。
離岸信托設立會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核心的問題一定要考慮全面,如委托人的權利設置,受托人的設置,稅務身份的設置等都需要考慮到位,這樣設計出來信托架構才能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