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經濟實質申報的條件
一些離岸群島為了符合國際稅務要求,需要落實經濟實質法案,如開曼群島等,符合相關實體要求的開曼公司需要每年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但是如果我的開曼公司已經停止運營了,我還需要進行經濟實質申報嗎?
符合經濟實質申報的條件
首先,并不是所有在開曼注冊的公司都需要進行經濟實質申報,哪些公司需要呢?具備以下條件即可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1、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內指示和管理相關活動;
2、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進行產生主營業務收入的活動,且涉及相關活動;
3、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內有充足的全職雇員,且雇員具備適當的資格;
4、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內因相關活動而產生充足經營開支。
請注意,就對于純股權控股公司(只需要符合要求較低的經濟實質測試)和高風險的知識產權公司(將面臨要求更高的經濟實質測試)的一般要求,則存在某些例外情況。
根據指引規定,純股權控股公司可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 開曼群島內聘用注冊辦事處服務供應商,已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即公司被動持有其它股權的股權。在此情況下可想像的是,注冊辦事處即代表“處所”,而注冊代理人即代表“雇員”,二者足已符合經濟實質規定的要求,且符合指引規定。
開曼實質法對離岸架構將造成什么影響?
1、對于投資基金的影響經濟實質法不會影響境外投資基金架構,因為基金下設立的SPV并不適用于經濟實質法,同樣,因為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并不在開曼,所以也不受影響。
2、對于紅籌架構的影響紅籌(包括VIE)架構下的開曼控股主體或者SPV投資主體是否會受到開曼經濟實質法的沖擊需根據公司實操情況具體分析。
3、對境外信托的影響信托業務仍不受經濟實質法影響,因為經濟實質法只是針對公司與合伙企業,并且經濟實質法下的九類“相關活動”并不包括信托。
2021經濟實質申報更新
自2021年6月30日起,經濟實質申報要求已擴展至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企業,以及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外國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統稱「合伙企業」)。新要求規定所有合伙企業,不論每年是否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每年年審時向TIA提交經濟實質通知以申報其是否正在開展相關活動。
根據《2021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規定日期)(修訂)條例》,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合伙企業,若開展任何相關活動,其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必須進行經濟實質檢查以滿足經濟實質法之規定。而所有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存在的合伙企業,則必須在2022年1月1日起進行經濟實質檢查。
如果開曼公司停止運營怎么辦?
經濟實質要求僅適用于在財務期間進行相關活動的法律實體和相關實體。如貴公司在財務期間沒有開展任何活動,則不屬于開展相關活動,也就不在經濟實質法規的管轄范圍之內。
因此,英屬維爾京群島 / 開曼群島對其無任何經濟實質要求。但自 2020 年起,貴公司仍將受到年度報告和存檔義務的約束。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若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整理并向TIA提交所需的經濟實申報表,TIA將以書面通知有關之實體罰款伍千開曼元(CI $5,000),同時每天加收伍百開曼元(CI $50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