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注冊要求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于2020年8月正式實施,該條例使有限合伙基金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 Fund)落地。注冊有限合伙基金有哪些要求呢?
有限合伙基金注冊要求
1. 必須根據有限合伙協議成立。
2. 至少具有兩名合伙人。其中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 以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 “LP”)。
3. 有限合伙基金的名稱符合規定。
4. 在香港設有注冊地址(及注冊辦事處)。方便其接受通訊和通知。
有限合伙基金的運營要求
1. 普通合伙人對LPF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無限責任;對LPF的管理和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2. 普通合伙人必須任命一人(可以是普通合伙人自己或另一人)出任投資經理,以執行基金的日常投資管理職能。基金的投資經理可以是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注冊在案的非香港公司。
3. 普通合伙人必須任命一名審計師對LPF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4. 普通合伙人必須確保LPF的資產有恰當的保管安排。
5. 周年申報表。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須在該基金獲發注冊證明書之日的每個周年日后的42日內,將申報表送交處長存檔。該報表中普通合伙人還需要就有關基金是否在有關周年日前12個月內的任何期間,有營運或有經營基金的業務;以及有關基金是否在有關周年日后12個月內的任何期間,將會營運或將會經營基金的業務。
6. 變更通知。注冊后,基金的詳情有任何更改,普通合伙人在更改發生的15天內將更改通知送交處長存檔,如: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退出、免職或更換;基金注冊辦事處地址變更;基金投資范圍變更;投資經理或者反洗錢負責人的身份更改。
LPF記錄保存的要求
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資經理須在LPF的注冊地址就LPF的運營和交易保存下列文件和資料:
1. 基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2. 合伙人記錄冊;
3. 針對反洗錢規定在對客戶盡職調查時取得的記錄及文件 (5年);
4. 基金進行的每項交易的文件及記錄 (7年) ;
5. LPF的每名合伙人的實控人資料等。
有關LPF的相關違規規定
1. 不得本身并不是LPF,而通過聲稱自己是LPF來吸引投資者;
2. 不得向公司注冊處主任做出虛假陳述;
3. 不得在香港沒有注冊地址;
4. 無法履行法定義務如填報年度申報表及發布變更通知;
5. 無法滿足AML(反洗錢)及CTF(反恐融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