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豁免規定
2021年10月,由于歐盟對香港成為避稅港的疑慮增加,將香港列入「非合作稅務管轄區」的灰名單,令到部分本港離岸豁免的被動收入的相關條例需要修訂,改變原有的「離岸豁免」制度。不論內地還是海外企業,有意在港開離岸公司的話,就要留意新措施的實行。
相關變更在2023年1月起生效,對無法滿足「實質經濟要求」的以下4種被動收入的離岸豁免申請作出審核及征稅:
①在港取得的利息;
②在港投資所得的股息;
③股權處置收益;
④專利知識產權收入。
上述的被動收入,只要相關持股少于5%,公司被動收入不超過50%,且公司負責人為香港居民或是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就可以獲得豁免。
2023年11月,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通過《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征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優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擴大外地處置收益所涵蓋的資產范圍,以包括股份或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該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離岸豁免申請條件
1、您的香港公司在香港沒有實體辦公室,也沒有在香港聘請員工;
2、沒有香港的客戶和供應商,不在香港洽談業務和簽署合同;
3、貨物也沒有運到香港,沒有發生報關,公司屬于離岸經營。
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建議公司在第一次做賬審計時申請離岸豁免,這樣申請成功的概率遠大于后期再申請。
申請離岸豁免的步驟
1、做賬審計
香港公司需要先進行做賬審計,向稅局提交經審計的報表和報告,并提出離岸申請。
2、稅局下發問詢函
稅局收到離岸豁免的申請后,會向公司下發信函,詢問離岸相關問題和提供證明材料,證明香港公司的業務屬于海外業務,利潤來自海外。
3、回復稅局信函及提供相關材料
收到稅局問詢函后,需要根據信函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以及提供公司詳細的業務運作文件。申請離岸豁免期間,稅局會根據公司答復的情況,進一步陸續下發信函。這時就算進入了與稅務局的反抗辯程序,其中回復稅局信件是一個關鍵點,建議專業有經驗的人士來協助。
4、等待審批結果
經過一系列的問詢,如果通過評估,那么稅局會給公司下發豁免同意書。
申請離岸豁免周期較長,可能需半年或一年以上,還是要看公司答復信函和提供材料的時效性,以及補充資料后稅局是否還會有疑問,進而繼續下發問詢函。
離岸豁免如果申請成功,則無需繳納利得稅,能節省稅務支出,降低營運成本及增加公司投資能力。但是,申請最終結果以稅局評估而定,沒有100%保證。如申請不成功,仍需繳納利得稅。
總的來說,香港公司若需要申請離岸豁免,前提必須是香港公司保證稅務合規,沒有漏報錯報瞞報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