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VISTA信托的優勢
由于國內的信托機制不是很完善,國內高凈值人士熱衷通過設立離岸信托來傳承家族財富,BVI是熱門的離岸金融中心,其正常穩定,經濟高度發達。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BVI經常被選作為財務和資產信托的管理執行地。下面我們就來說說BVI VISTA信托的特點和優勢,希望對計劃在BVI設立離岸信托的人士有所幫助。
1、BVIVISTA 信托消除了受托人和經營業務之間的沖突,令公司運作如常
2、資產保障(成立信托后,若委托人破產,可避免債權人的追討)
3、企業的承繼
4、保密(信托契約是非公開文件)
5、非常合理的費用
BVI VISTA信托重點
在 VISTA 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份將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轉移到信托中。客戶可以繼續擔任 BVI 公司的董事,這樣同時可以繼續有效地控制公司的業務而不受受托人干預。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預 BVI 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預先規定的情況外,這意味著董事對公司資產的管理不受受托人所束縛。如果公司宣布將向信托支付股息,則以財產授予者的意愿書為指導,根據信托契約的條款分派股息給受益人。
由于 BVI 公司中的股份是由受托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即可轉讓。
只有 BVI 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過 VISTA讓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轄區中的任何資產都可以由 BVI 控股公司擁有,以實現國際資產的集中化。
VISTA 的另外一個優勢是通過《董事職務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賦予客戶決定董事人選的權力,使客戶可以決定信托期間相關公司的董事由誰人出委。這可以讓客戶確定當其不再干涉公司事務時,誰將最終管理該 BVI 公司,這對于確保家族企業的長遠未來尤其重要。《董事職務規則》允許客戶建立委任、開除和為 BVI 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該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VISTA的最新修訂
原先VISTA立法的限制使得資產無法從現有的信托轉移到VISTA信托中。而從2013年5月起,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他信托的資產可以被轉移到VISTA信托中。
最初,法律要求VISTA的唯一受托人必須是英屬維爾京群島持牌的服務提供商,聯合托管是不允許的。然而,VISTA(修訂)法案生效于2013年5月15日開始生效,允許對VISTA信托進行聯合托管(聯合受托人可以是個人或境外服務供應商)。而VISTA的唯一受托人不必是持牌受托人,它也可以是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私人信托公司。
這些修訂使得建立新的家族控制VISTA信托擁有了更為顯著的優勢。這同樣使得人們開始重新審視現有的信托條款來決定采取何種舉措,或者將這些信托“轉換”成為VISTA信托從而獲得利益。
BVI VISTA信托的受托人
VISTA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須是經認證的BVI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的受托人
就英屬維爾京群島VISTA信托的受托人而言,財產授予人有很多的選擇。他們可以使用專業受托人的服務,或者建立一家定制的私人信托公司來擔任受托人。而少數情況下,一個或多個個人可以作為受托人。
專業受托人
目前,英屬維爾京群島擁有超過300家持牌信托公司,其中有近100家擁有不受限制的信托牌照,這允許他們提供全面的受托人服務。島內的信托公司必須遵守嚴格的政府法規,并且維持最低的所需資本。它們由金融服務委員會按照國際公認的監管標準進行監管。
BVI私人信托公司
PTC屬于BVI 公司的一種,因此其股份將受 BVI 遺囑認證的約束。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應考慮將其股份轉移到信托中。另外一個極具吸引力的選擇是依靠 BVI VISTA 信托處理股份,這種方法允許受益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和死后繼續決定 PTC 的董事會成員。這種結構可確保通過以 PTC 為受托人的信托持有的資產繼續由 PTC 董事控制(董事已由受益所有人確定),但是 PTC 中的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后將由信托保管。
設立信托不是長期有效的,也存在這也一定的期限,只是期限會比一般的財富管理工具要長些,BVI信托財產的存續期為360年,因此不是設立了信托就可以高枕無憂的。不少人對信托存在著認知上的誤解,如將家族信托看做一種投資工具,規劃考慮得不夠長遠,信托是一種財富傳承工具,如果信托期限較短,幾乎和目前的理財計劃大體相當,難以對家族財富進行長期規劃,也就沒發揮信托的真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