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香港公司的方式
香港公司不運營了注銷的方式通常有兩種,分別是自愿注銷與被動注銷;而香港公司注銷之后也是可以申請恢復的,恢復的方式也有兩種,分別是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和通過申請法庭命令恢復注冊。香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因為各種原因注銷了,也會因為各種原因需要恢復,這是很多企業會遇到的問題,因此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香港公司的注銷和恢復的相關流程的問題,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1、公司自愿注銷:公司如果沒有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連續3個月未進行任何經營活動,公司負責人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注銷證明,然后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銷公司。這種情況下的注銷一般要求公司在申請注銷時沒有未償債務。
2、公司被動注銷:如果公司注冊處處長有理由相信公司沒有從事經營活動,例如,連續幾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公司年報,公司注冊處有權利決定將公司除名(強制注銷)。除此之外,在法定情況下,法庭也有權解散公司。
公司注銷后,如果仍有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注銷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自愿注銷香港公司的條件
1、所有成員均同意注銷
2、公司從未運營過或提出注銷申請后3個月內沒有任何經營活動及業務往來;
3、沒有未清償的債務,并且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4、公司資產沒有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動產(若為控股公司的,其附屬公司也沒有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滿足以上條件,該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冊處和稅務局提交相應文件,稅務局局長確認該香港公司沒有未繳稅款或稅表后,發出不反對注銷該香港公司的不反對注銷通知書(取得該文件的前提是該香港公司沒有拖欠稅務局應繳稅款以及應交利得稅稅表,薪俸稅稅表)。
該香港公司即可進入撤銷注冊的流程。在第一次收到撤銷香港公司注冊時,香港注冊處會將該香港公司的撤銷申請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示,在3個月公示期結束后,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撤銷該香港公司注冊后,香港注冊處會發布第二則公示,宣告該公司解散。通常,按正規流程注銷一家香港公司,大約需要6-8個月的時間。
同時,解散的香港公司原董事、及股東的法律責任仍然持續。但由于注銷程序及注銷文件來源均已合法化,有可能發生的法律追溯責任已減至最低。
恢復香港公司的方式
1、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1)公司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于該公司
(a)該公司的名稱
(i)根據第746或747條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或
(ii)根據《前身條例》第291條從登記冊剔除;及
(b)該公司已根據該條解散。
(2)曾是有關公司的董事或成員的人可向處長申請,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3)上述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此而言,處長收到該申請之時,即為該申請提出之時。
(4)上述申請須隨附一項陳述,述明:
(a)申請人曾是有關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
(b)第761(2)條指明的條件已獲符合。
(5)處長可接受上述陳述為第(4)(a)及(b)款所述事宜的充分證據。
2、通過申請法庭命令恢復注冊
(1)凡某公司的名稱或某公司已根據《前身條例》第 291 或 291A條從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已根據該條解散,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a)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或債權人;及
(b)因該項除名而感到委屈的。
(2)凡某公司已根據《前身條例》第 291AA 條撤銷注冊及解散,因該項撤銷注冊而感到委屈的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3)如有以下情況,第 (4) 款適用
(a)公司的名稱已根據第 746、747 或 748 條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已根據該條解散;或
(b)公司已根據第 751 條撤銷注冊及解散。
(4)向原訟法庭提出的要求將有關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的申請,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a)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或債權人的人;或
(b)原訟法庭覺得在有關事宜中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其他人 (包括政府)。
恢復香港公司的條件和流程
1、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公司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該公司是在仍在經營的情況下被除名解散的;
(2)公司被除名時仍持有財產,現已變成無主財物歸政府所有,而政府不反對公司恢復注冊;
(3)申請人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提交所有最新的文件。
2、通過申請法庭命令恢復注冊的條件:
向法庭申請恢復注冊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之日起20年內提出。申請人以公司注冊處為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原訟傳票的訴訟形式提出,并提交證據或證詞以支撐,其中需要包括關于公司被除名的詳細的解釋以及恢復公司注冊的理由。
法庭如認為公司可以恢復注冊,則會做出恢復注冊的命令,并將命令傳達至公司注冊處,公司即告恢復,在收到法庭命令后,公司注冊處處長將會在憲報刊登公司恢復注冊的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香港公司是被動注銷的,說明已經有好幾年沒有年審,那么香港公司在申請恢復前需要將拖欠的年審費用及罰款繳納完畢才能遞交恢復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