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基金的架構
基金設立國內監管并未放松,境外設立基金仍是國內投資者的主要選擇,對比國內基金,離岸基金能夠規避國內單一市場的風險,幫助投資者進行全球化的資產配置。
開曼基金作為老牌的離岸金融中心,盡管經濟實質法案已經實施,但是在設立離岸基金方面依然有優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目前,開曼離岸基金常用的架構及相關反避稅認定。
目前,開曼常用的基金架構有: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開曼豁免公司
開曼豁免公司基金架構有哪些特點呢?
1、法人主體:該形式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以公司作為投資收益核算主體。
2、基金收益:公司轉讓被投資公司股權/股票或獲得被投資公司的分紅。
3、所有權形式:
(1)針對投資管理人:一般投資管理人也為開曼基金主體的董事,其持有的股權形式為投票決策類股權,由投資管理人負責開曼基金的投資、日常管理等事項,收益一般為由開曼基金主體支付的管理費和超額收益獎勵。
(2)針對投資者:由于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形式為分紅權,無投票決策權,其一般不參與開曼基金的投資及日常管理,收益為開曼基金主體的分紅款。
4、CRS稅務信息交換:
(1)在進行CRS稅務信息交換的過程中,針對消極非金融實體(主要業務收入通過分紅、利息收益、資本利得,租金等的公司;開曼基金主體一般均為消極非金融實體)的金融賬戶持有人均需要穿透到自然人進行認定,根據實際控制人的稅務身份進行對應的信息交換。
(2)持有25%權益以上的人士會被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所有人士的比例均小于25%,則該實體的管理人士(如董事)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3)交換信息:交換信息均交換回實際控制人的稅務管轄區,具體信息包括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金融賬戶信息;金融賬戶明細(包括銀行賬戶余額或平均值、支付/貸記給實際控制人的金額、股權/債權價值等)。
5、反避稅的適用
(1)投資人收益分紅至持股公司:基于信息交換包括賬戶支付信息的交換,因此針對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的情形,結合持股公司的賬戶余額,雖然在信息交換中不標注是否為未分配利潤,但可結合判斷其通過持股公司擁有大額未分配收益,屬于反避稅條款界定的范圍。
(2)投資人收益暫時保留在開曼基金:由于開曼基金主體的投資性,即使實際控制人為境內居民,且已在開曼基金主體中保有資本利得收益,結合對公司投資協議等文本的調整及投資管理業務存續的事實,有不落入前述條款界定的可能性。
開曼豁免有限合伙企業
1、法人主體:該形式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但基于合伙企業形式的特殊性,其收益會進行穿透認定,直接歸屬于各合伙人。
2、基金收益:公司轉讓被投資公司股權/股票或獲得被投資公司的分紅。
3、所有權形式:
(1)針對投資管理人:一般在基金設立時即登記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負責開曼基金的投資、日常管理等事項,收益一般為由開曼基金主體支付的管理費和超額收益獎勵,但其收益形式認定為直接收益分配。
(2)針對投資者:為基金設立時及后續不斷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其一般不參與開曼基金的投資及日常管理,其收益形式認定為直接收益分配。
4、CRS稅務信息交換:
(1)在進行CRS稅務信息交換的過程中,針對消極非金融實體(主要業務收入通過分紅、利息收益、資本利得,租金等的公司)的金融賬戶持有人均需要穿透到自然人進行認定,根據實際控制人的稅務身份進行對應的信息交換。
(2)實際控制人:持有25%權益以上的人士會被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所有人士的比例均小于25%,則該實體的管理人士(如董事)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3)交換信息:交換信息均交換回實際控制人的稅務管轄區,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金融賬戶信息;金融賬戶明細(包括銀行賬戶余額或平均值、支付/貸記給實際控制人的金額、股權/債權價值等)。
(4)收益主體:目前FATCA項下的開曼豁免有限合伙企業一般會被收益穿透認定,即雖然收益保留在公司但直接對各合伙主體進行收益穿透認定分配,基于合伙人層面進行收益確認及稅務責任確認。雖然目前CRS未進行該明細性規則的確認,FATCA作為更為成熟的稅務信息交換機制具有實踐的參考意義。
5、反避稅的適用
(1)投資人收益分配至持股公司:同豁免公司的情形。
(2)投資人收益暫時保留在開曼基金:結合有限合伙企業的收益穿透認定,其相關收入可能被界定為合伙人的直接收益。即使從現金流中未實際將收益支付給各合伙人,其仍然屬于基金主體對合伙人的應付款項,在完整的年度財務核算中屬于投資者持股主體的分紅收入(雖然未獲得實際款項,但是存在債權),存在被界定入反避稅條款的范圍的可能性。
開曼設立離岸基金后,如何回收收益呢?可通過通過個人信托實現資金回收,但是不同基金架構適用不同的解決方案。如今國際監管愈發嚴格規范,不僅在收益回收方面需要合規處理,在稅務規劃方面更是要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