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基金都設立在開曼
開曼群島是熱門的離岸金融中心,全球半數(shù)以上的私募基金在開曼群島注冊,保密和避稅是開曼群島的兩大優(yōu)勢。但是隨著國際上反洗錢和反恐形勢的日益嚴峻,很多國家關于反洗錢的法律法規(guī)日臻完善,反洗錢的處罰也日趨加重,罰單屢創(chuàng)新高。開曼群島作為全球離岸基金最大的聚集地,也根據(jù)國際標準制定并修訂了一系列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那么在開曼反洗錢新規(guī)的規(guī)定下,開曼基金需要采取哪些應對措施呢?
為什么基金都設立在開曼
為什么全世界不管是美國、歐洲、新加坡、亞洲的基金管理人設立美元基金的時候,都會選擇開曼?
這背后是有許多原因的,最重要的有以下這些:
1、避稅:
開曼群島幾乎沒有任何稅負(除涉及房地產(chǎn)的印花稅)。開曼政府長久以來就著力于發(fā)展配套金融服務、放松管制并致力拓展離岸業(yè)務來吸引外資。相應的,開曼群島幾乎沒有任何稅收,除了對任何轉讓或按揭房地產(chǎn)均需繳付印花稅之外,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yè)都不征利潤稅、財產(chǎn)稅等任何稅。
2、保密性強:
在開曼群島設立公司的股東名冊不公開,董事名冊也不公開。在開曼群島登記設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隱密性,公司股東名冊受《保密關系維護法》保護,不對外公開公司董事、主要負責人、成員、受益人和授權人的資料。
3、認可度高:
從基金角度,開曼群島仍為主流國際金主青睞的基金注冊地。相比于在岸基金設立地,開曼群島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更為成熟合理、基金架構更為靈活多樣,在離岸基金市場的認可程度更高。
從公司角度,以號稱“抽盲盒上市方式”火了一陣子的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即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為例,在以SPAC為模式上市的非美國公司中,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占比超過50%。截至2019年底,有129家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有75家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在紐交所上市,而這個數(shù)字在香港聯(lián)交所則高達2466家,占比超過了56%。
4、政策友好:
開曼的法律政策對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的個人投資者非常友好,它針對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非常靈活。在別的地區(qū)法律中對基金管理人有限制的策略,比如加杠桿,保本保息等,在開曼的法律中沒有任何的這些策略性的限制,可以讓基金管理人非常靈活地設立架構,吸引到更多的投資者。
5、時間短:
當管理人做專項的基金,拿到pre-IPO額度時,通常時間是非常緊張,有可能只有兩三天,所以需要很快地設立一個架構,以便投資者打款投到這個底層的項目。在開曼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下,只要董事和股東的盡調、KYC等信息到位,就可以快速地設立一個開曼的基金公司。
開曼群島實體經(jīng)濟法
這兩年有關開曼群島實體經(jīng)濟法的討論特別火熱。這里其實有幾個開曼群島基金相關的法律也值得大家的關注。2020年2月7日《2020年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生效。它首次將封閉式基金納入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簡稱“開曼金管局”)的注冊系統(tǒng)。私募基金法實施后,開曼群島封閉式私募基金將從不受監(jiān)管,進入“注冊+持續(xù)合規(guī)”的全方位的監(jiān)管時代。
開曼私募基金法規(guī)定,當有超過一個投資者,以任何公司單位或者是合伙協(xié)議設立,同時主要業(yè)務是向投資者發(fā)售和發(fā)行,參與得不可贖回的投資權益,其目的或效果是匯集投資者的資金,以分散投資風險,使投資者能夠從此類投資活動中獲得利益和收益,并且日常管理權不在投資者手里,而在管理人手中時,就要被納入私募基金法案,并且遵循相關的合規(guī)要求。
開曼私募基金
根據(jù)《私募基金法草案》的規(guī)定,滿足以下條件的設立于開曼群島的公司、單位信托或合伙企業(yè)將會被認定為私募基金:
1、其主要業(yè)務系通過向投資者發(fā)行其不可贖回(non-redeemable)的參與權益(即封閉式運作),匯集投資者資金以分散投資風險,并使得投資者通過該實體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投資而取得收益或增值;
2、投資者不享有對該實體收購、持有、管理或處置投資的日常控制權;且
3、投資由該實體的運營者(operator)管理,旨在根據(jù)資產(chǎn)、收益或增值情況取得報酬。
不受開曼私募基金法監(jiān)管的情況
比如一家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伙投資一家公司,被投公司再投下面的專項。每個股東是有投票權和管理權的,并且沒有把投資權益、管理權交給第三方的管理人。這種情況他就是開曼的一個普通的公司,不是封閉式基金。
2020年5月7日,開曼群島CIMA發(fā)布《私募基金法常見問題通知》(“通知”),對“私募基金”概念做了相應指導,并對其注冊、估值、審計、現(xiàn)金監(jiān)管要求等做了解答。2020年7月7日,開曼群島政府通過《私募基金法(修訂)》(Private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修訂案”),進一步提高對私募基金注冊及合規(guī)的要求。
開曼設立基金的優(yōu)勢有很多,但是監(jiān)管也日益加強,因此在開曼設立基金也需要更加謹慎。